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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说明
- 本部分中,各直辖市、省、自治区首页中的行政区划简表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汇编的。
- 在各直辖市、省、自治区首页的行政区划简表中,凡列第一位的行政区域,均为上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的驻地。
- 在各直辖市、省、自治区首页的行政区划简表中,地级市下列的县级市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地级市代管。
- 本部分中所列各直辖市、省、自治区的总人口数为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人口数为2001年度公安部的统计数据(部分为2000年度数据)。部分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区、县人口数字暂缺。
- 本部分中县以上行政区域陆地面积数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3年版或2002年版)。部分页面采用其它来源的数据,所以可能造成某些行政区在不同页面中有不同数据。同时因全面堪定行政区域界线和建立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系统工作尚未结束,数据仅供参考。部分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区、县面积数字暂缺。
- 行政区划代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 本部分中所列的邮政编码为各级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驻地的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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